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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黄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发布时间 : 2021-08-13 14:52
来源 : 罗定市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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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2148日,罗定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罗定市局)执法人员经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黄某开设的某食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中华(硬)、芙蓉王(硬)、双喜(软经典)等11个品牌规格合计94条。当事人黄某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黄某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供述该批卷烟系从上门兜售的烟贩子处购进,涉案卷烟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单据和发票,根据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该批卷烟估算总价值为10342.5元。由于当事人黄某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罗定市局决定依法撤销立案,将该案移送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二、处理结果

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黄某改正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00元,上缴国库。

     三、法律解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地域和范围内合法经营,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该案中,当事人黄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罗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定性准确,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维护烟草市场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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