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1日,罗定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罗定市局)执法人员经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李某开设的某商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李某在店开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双喜(硬01)38条、双喜(硬)21条、双喜(传奇)15条,共3个品牌规格合计74条卷烟。当事人李某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违法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李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涉案卷烟归当事人李某所有,其供述是从上门兜售杂货的陌生男子处购进,涉案卷烟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没有违法所得。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为真品卷烟。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单据和发票,根据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该批卷烟估算总价值为817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罗定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8170元8%计653.6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解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当事人李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陌生男子处购进卷烟,并非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另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真烟,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罗定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8170元8%计653.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做到了调查事实清楚、证据提取充分、法律适用和案件定性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