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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叶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案
发布时间 : 2021-10-18 14:48
来源 : 罗定市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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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案

 

    一、基本案情

2020415日,罗定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罗定市局)执法人员经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叶某开设的某副食杂货店进行检查。罗定市局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红双喜()26包、红双喜()5包,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211包。当事人叶某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为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违法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经依法立案查明,当事人叶某是该局辖区的卷烟零售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该批涉案卷烟是当事人叶某所有,其供述系从一名上门兜售卷烟的陌生男子处购进,未销售即被执法人员查获,没有违法所得。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为真品卷烟。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单据和发票,根据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该批卷烟估算总价值为199.515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罗定市局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叶某作出没收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红双喜()26包、红双喜()5包,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211包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法律解说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第二条的规定:“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在本案中,当事人叶某所销售的外国卷烟均无上述标识,构成销售走私烟的违法行为,罗定市局依法作出没收上述涉案卷烟的处罚决定理由充分,内容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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