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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陈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
发布时间 : 2021-08-13 14:58
来源 : 罗定市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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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112日,罗定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罗定市局)执法人员经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陈某开设的某商店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陈某不在现场,其妻子王某在店经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的仓库内查获涉嫌非法生产的卷烟双喜(软)1条、双喜(硬)1条,双喜(软经典)1条,红塔山(硬经典)2条,共4个品牌规格合计5条。王某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违法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经依法立案查明,当事人陈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查获的涉案卷烟归当事人陈某所有,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没有违法所得。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单据和发票,根据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该批卷烟估算总价值为425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罗定市局责令当事人陈某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销售总额42520%85元的罚款,并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双喜(软)1条、双喜(硬)1条,双喜(软经典)1条,红塔山(硬经典)2条,共4个品牌规格合计5条卷烟进行公开销毁。

    三、法律解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当事人陈某从外地商店购进假烟并在店内销售,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罗定市局依法对当事人陈某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有效打击了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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