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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欧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发布时间 : 2021-08-13 15:01
来源 : 罗定市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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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18日,根据举报投诉,云浮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云浮市局)联合公安机关在环市中路某停车场内对当事人欧某的一辆小轿车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欧某的小轿车上查获涉嫌违法卷烟红双喜(硬南洋)200条、红双喜(硬南洋关税未付版)99条,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299条。当事人欧某在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作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违法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经依法立案查明,当事人欧某没有领取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是当事人欧某从一个烟贩处购进,放于车内准备在市区内随机销售,购进后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涉案卷烟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该批卷烟合法有效的单据和发票,根据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估价,该批卷烟估算总价值为20424.69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欧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云浮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对当事人欧某作出没收涉案卷烟红双喜(硬南洋)200条、红双喜(硬南洋关税未付版)99条,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299条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解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由此可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具有严格的规定与管理,无准运证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进行运输的,由烟草部门予以处罚。在该案中,当事人欧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其行为已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欧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涉案金额不足五万元,尚未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因此由云浮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对当事人欧某作出上述行政处罚依法有据。烟草部门亦将认真践行“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宗旨,严厉打击涉烟违法行为,持续净化卷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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