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烟丝缘何获刑
【案例】
经查,谢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16323.4元,梁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58525.8元,叶某、林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89204.8元,4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均属“情节特别严重”。经过两审程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解释】
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计划生产,对其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的法制化管理,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卖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不仅限于成品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只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才能制造、生产、销售上述专卖品。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三条同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烟草制品属专营、专卖物品,未获得许可而经营的话,如果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则属上述的“情节严重”;如果数额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则属于上述的“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在本案中认定,谢某、梁某、叶某和林某4名被告均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因此4名涉案人员分获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