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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烟丝缘何获刑
发布时间 : 2013-08-09 23:18
来源 : 罗定市烟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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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烟丝缘何获刑

【案例】

2012727,正在柳州市竹鹅村交易烟丝的谢某、梁某两人被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拦截,人赃俱获。联合执法组在案发现场、谢某住处以及谢某下线叶某、林某住处共查获烟丝186吨、烟叶201吨、切烟丝机一套、作案工具小客车一辆、涉案往来账单一批。经鉴定,该案涉案金额100多万元。

经查,谢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163234元,梁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585258元,叶某、林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892048元,4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均属“情节特别严重”。经过两审程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326进行宣判: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解释】

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计划生产,对其生产和销售实行严格的法制化管理,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卖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不仅限于成品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只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才能制造、生产、销售上述专卖品。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准运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三条同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烟草制品属专营、专卖物品,未获得许可而经营的话,如果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则属上述的“情节严重”;如果数额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则属于上述的“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在本案中认定,谢某、梁某、叶某和林某4名被告均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因此4名涉案人员分获三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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