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死亡许可证应依法注销
2010年8月,某市65岁的老王开了一家超市,并依法申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经营有方,老王的超市生意很红火,利润很丰厚。2013年1月,老王因病去世,其30岁的儿子小王继承该超市,继续经营卷烟。后来,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经调查取证后,依法注销了老王的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小王不服,来到当地烟草专卖局,非要个说法。
辽宁省凌源市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向小王讲解了注销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显然,根据第二款的规定,以老王的名义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理应依法注销,当地烟草专卖局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工作人员还告诉小王,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小王可以依法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小王听后表示认同,决定依法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